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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涉外工作应急预案(学校文件)

编辑: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16-09-29

西安交通大学涉外工作应急预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工作应急突发事件的协调组织和归口管理,快速、及时、妥善处理突发涉外事件,保障e世博 外籍教师、短期境外专家、来访团组人士、留学生、港澳台生、交换生等境外人员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防范校园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e世博 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人员和范围

(一)适用人员:

外籍教师(语言专家、科技专家)、短期境外专家、来访团组人士、留学生、港澳台生、交换生等所有境外人员。

(二)适用范围: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包括:

1.公共卫生事件:指突发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及其它严重损害师生健康的事件。

2.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因各种事故、恐怖袭击等造成的伤亡事件。

3.危害国家安全事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4.涉外群体性事件:因利益纠纷或其他原因引发的涉外聚集、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5.其它事件:指其它突然发生、引发严重后果的涉外事件。

二、组织体系

第三条 学校成立涉外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和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作为组长、主管学校稳定工作的副书记和主管留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人、党校办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校医院负责人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涉外应急工作,在学校党委、省市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挥下,果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控制事态、组织救援,全力保障境外人士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校办负责人和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在国际处(港澳台办)。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涉外应急工作责任人,各单位成立相应涉外工作机构,制定工作预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三、工作原则

第五条 本着“国家安全至上、党管外事、外事无小事、外事授权有限、归口管理”的涉外工作总体要求,按照“涉外稳定工作第一、分级负责、防范为主、预警在先”的工作理念,坚持“提高警惕、外松内紧、内外有别、以人为本、认真排查、消除隐患、及时汇报”的工作原则,力求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突发涉外事件造成的对国家安全的损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负面的国际影响。

第六条 各涉外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清醒认识复杂的国际形势以及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我国的图谋,自觉加强涉外工作的责任感,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四、信息上报及发布

第七条 紧急情况下,学校涉外应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汇集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党、校办和国际处(港澳台办),汇总相关涉外信息后,及时向学校涉外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

第八条 严格信息发布制度。党、校办和国际处负责校内媒体有关涉外信息的审核和发布。重大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发布。

五、涉外事件预防

第九条 涉外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经常开展防火、防盗、防疫情、防传教、反恐防恐、防群体性事件的宣传和自查工作,对校外居住的外籍教师、留学生、港澳台生、交换生的居住地要认真排查,提高防范能力,消除安全隐患。及时掌握他们的联系方式和工作、生活情况,注意内外有别和沟通方式,审慎处理与他们的利益相关的事情,做到以人为本,服务到位,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及时、有效地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 坚持“所有外宾、港澳台人士和团组来访的登记、报备制度”,如发现涉及宗教渗透、民族分裂、恐怖活动、非政府组织、国家安全、传染病疫情等重大、突发、敏感问题,第一时间上报院、校应急工作小组,由国际处(港澳台办)归口上报党校办、上级安全和外事部门,不得瞒报、漏报、延报。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一)一经发现涉外紧急情况,及时拨打校园“110”报警电话和82668940(国际处24小时值班电话)报警。报警电话为:兴庆校区:82668110;雁塔校区:82655110;曲江校区:83399110。

(二)保卫处“110”接到涉外事件的报警电话后,应在第一时间同时报告保卫处、党校办、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领导,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保卫处立即派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维护秩序,遇到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疫情其它突发事件,校、院应急工作小组相关人员、校医院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组织疏散、维护秩序、稳定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四)涉及宗教渗透、民族分裂、恐怖袭击等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学校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家公安、安全和外事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处理期间,要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统一部署,稳妥处理,确保信息畅通,责任到人,坚持“每日零报告制度”。各单位在学校涉外领导小组领导下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迅速做好善后工作,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七、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对涉外工作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迟报、漏报重要情况和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附 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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