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请示省人事厅,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人员,如曾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
请协助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于3月20日前携带有关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两份)与相关材料,到离退休处领取并填写《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以便尽早执行。
谢谢合作!
人 事 处
离退休处
201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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